公司不按合同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可以仲裁要求赔偿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5:28:05
是这样的,09年5月我与公司解除2年的劳动合同,解除合同上明确写明公司于6.20日支付我6K元的工资,7.20日及8.20日各支付我一个月的赔偿金.当时人事口头说明是打款的.结果只有6.16日公司支付我1580元的基本工资,其余的钱并未打款到我工资卡上,以前的领导通知我去拿现金.我们公司以前的工资支付方式是打一次卡,发2次现金,但是我已经在新公司任职了,不可能像以前上班一样一个月去几次拿工资.
我想问,我能否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去劳动局仲裁,并要求赔偿所欠工资的的50%?

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也是合法的,现在既然以前的领导通知我去拿现金,而你不愿意去拿,你可以要求他们寄发,在他们没有明确表示拒绝支付你的工资之前,你不能申请劳动仲裁,更不能因此索赔

现在想这个百分之五十,早干吗去了。当时公司辞退你,你拒绝就可以拿四个月的赔偿金。没有想到吧。现在自己不去拿钱,责任由你自己承担。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