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法案例分析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1:04:30
某水产公司要购两台桑塔纳轿车,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后一直未获批准,便由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以李某个人名义购买两台桑塔轿车,共花费用35万元,该款全部由水产公司直接向该市汽车销售公司转账支付,在付车辆后水产公司将两辆车都以李某的名义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半年后,李某下海经商,将两辆车带走,一辆留作自用,另一辆以12万元价格转让给张某并办理了所有权过产登记,在转让时李某表示该车是个人购买的,并出示了有关权利凭证。水产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和李某返还汽车并赔偿损失。
请依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要还汽车?为什么?
(2)李某是否要返汽车?为什么?

1.张某不需要返还汽车,遵循善意取得制度
2.李某需要返还汽车,李某之前是职务行为,所买汽车所有权是水产公司所有。

1 张某不必返还,因为善意取得。
2 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1.张某不需要返还汽车。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只要购买人是处于善意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购买人张某就可以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2.李某要返还汽车。因为水产公司自始没有给付目的,受益人李某没有取得汽车所有权的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根据受益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如果受益人是恶意的,则就其取得利益的数额进行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