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主当事人除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0:36:33
找来找去只有主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

也不知道你这里所谓的主当事人和其他当事人指哪些,我查到百度百科有一些,和你分享一下(感觉信用证涉及的各方已经列的比较全了,不知道你到底想知道谁的权利义务):

  (1)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
  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
  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均以信用证为依据)
  说明: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证行及其代理行只付单据表面是否合格之责;开证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差错不负责;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支付各项费用;开证行有权随时追加押金;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权利: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是出口地所在银行。
  还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转递行只负责照转。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义务: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权利: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