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当时不给于说明,一年以后是否还可以处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8:04:12
物价检查所检查某个事业单位,检查完就走了,当时也没有留下意见,是否给与处罚。但是这个单位已将违法问题自行纠正了,事过一年以后物价检查所要给与处罚,这样在法律上是否还有效,还能给与处罚吗?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只是规定了未发现的,将不再处罚。对于发现的在多长时间内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个人认为一般是三个月,可以延长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半年。

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另外,对工商部门在巡查中主动发现的案件,也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该条第二款规定: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不能再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