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报废需要转出进项税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1:01:55
我公司从外单位购得原材料加工,在加工过程中会有少许工废,这些工废我们走进了生产成本中。那这些材料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那以前的时候我们都没有转过啊,因为我们是定率交所得税,所以税务局一直没有查。以后查到会不会是偷税漏税啊? 这个工废就是在生产的过程中很正常的一种现象,因为不可能100%的都能加工成成品。 我想问一下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正常比例内的废品算不算非正常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是自然灾害损失;
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分清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话就需要进项税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报废,需要去税局备案,不用审批,进项税需要转出

不是正常损耗需要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