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办理营业执照,6月17日下达处罚1500元通知并扣押货物请问税务机关是否有违法行为,我又违反了哪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9:46:36
我于三月开张,6月1日收到国税限期到6月3日的办理税务登记通知书,6月2日办理营业执照,6月17日下达处罚1500元通知书,6月25日扣押了一批货物,6月26日我办理了税务登记,因为我没有超出办理营业执照30日之内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请问税务机关是否有违法行为,我又违反了哪些

你违反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中的第三项: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因此,虽然你按照《税收征管法》里的相关规定在办理了工商执照的30天内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是你3月开张经营,已发生纳税义务,在未办理工商执照的情况下,应在此时就向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登记。但你并没有办理。所以违反了此条规定。

  违反此条的,属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改正期限,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我所在省统一规定一般为15天。但是你所在地区就不知道了。

  你没有在税务局限改的期限内6月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属于上述的“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会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
  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以针对你的逾期不改正行为,可以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是提请吊销你的工商执照,或者两者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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