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是怎样认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4:58:17
我在2009年2月25日前服务于厦门同安某台资公司,我的工资是业绩佣金。台商老板2007年4月起,恶意拒付我的佣金,我一直以口头、书面等方式追讨。但一直被搪塞、敷衍、拖延,直至2009年2月26日被辞退后,台商老板一直不付。后诉诸厦门市劳动仲裁委。而厦门市劳动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了事。我纳闷,我一直在不停地追讨,怎说就过期了呢?之前台商老板也没说不付,我怎么可能去告他呢?????请好心人指点我。QQ269114913

劳动仲裁委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拖欠工资的时效,应为离职之日即2009年2月26日起开始算起为一年,在职期间是不存在所谓时效问题的。如你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可于收到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东莞徐律师 我已经不止一次看到你这个丝毫不懂劳动法的新手在胡乱引导劳动者了 你真的非常无耻!~~

回答问题:
劳动仲裁受理案件的时效计算是首先是根据劳动法(2008年5月1日之前)为60天,2008年5月1日后依据调解仲裁法,为1年,但是,其起算是这样计算的,即“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从你的案子看, 拖欠是2007年即发生的,所以你申请的时间是超过“知道或应当知道”范围的

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生效,之前的时效计算为60天,新法不溯及既往,对之前的案件不存在追溯能力

与此同时,与劳动法不同,民法存在持续侵害和持续维权这样的范畴,所以你应当在劳动仲裁做出裁决十五日内到相应人民法院申诉本案

应该是解除合同后一年内有效。公司是台资,这对你很不利,现在的官员对政治、金钱这两样最肮脏的东西服务,对法律不负责任。你可拿仲裁书到当地的区法院提起诉讼,碰碰运气,法官也不比政府官员强哪去。

你好。劳动仲裁委不受理,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