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辞职要被扣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4:51:19
各位大侠,我先说明一下自己的情况:
我于09年3月23日正式进入北京一家养生会馆,任前台顾问。(至今完全没签订劳动合同)
一进公司就先去大连培训,培训期间为3月23日~4月9日。
之后在北京这边,工作时间上一天休一天,每天10点到凌晨2点,即16个小时。
之前没有这样工作过,感觉很吃不消。就在最近自己找新工作了。6月20号跟领导说过辞职,她说先试试早晚班看可不可以。我于6月20号~6月26日都是上的晚上6点到凌晨2点的晚班。
6月26号一家新单位给我电话要我6月29号开始去工作。鉴于另外一人不满意早晚倒班,他们也在招新人,所以我答应了新单位,在26号晚上又给领导发了邮件,大体就是说周一后我只能上晚班,并且6点是不可能的了,但可以帮他们盯晚10点到凌晨2点,直到她们找到人为止。这样晚10点之前其他两个人是完全可以做下来的。
但是今天即27号,领导很生气给我电话说不用去了,并且说要扣除本月所有工资,即1~26号的工资。
我觉得蛮委屈的,又跟她商量,她态度还是很强势。
我想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想问的是:
她没有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任何保险,我甚至不知道自己是不是还在试用期,她所规定的离职前一个月打招呼,只是贴在员工休息室,这有约束力吗?我这样走掉可以吗?
另外如果我要讨回工资,走法律程序,要怎么做呢?会牵涉到新单位吗?
还有,她给我们工资都是直接给钱,签的工资条都在会计那儿。我目前有的东西就是那边前台抽屉的钥匙,取证会有困难吗?
先谢谢各位,所有分都送上了~~~

没有签订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主张双倍工资,协商不成,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1、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单位索取二倍的工资。
2、部位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也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单位依法补充建立并不叫所有相关费用。
3、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也是违法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的,你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计算清楚自己应得的加班工资,一并要求单位支付。具体算法我给你付在后面。
4、按上述原因你尽快写一份辞职通知:“因为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建立国家法定社保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提出辞职,特此通知用人单位”,让单位签收获挂号信送达,不用单位批准,也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可以立马走人。
5、在通知中还可要求单位: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后支付双倍工资;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时办理有关辞职手续和拖欠的工资。
6、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你只有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公司索赔,如果还不赔,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