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通意见118条被废止是因为与物权法的哪些条款冲突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1:14: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经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该决定第24条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部分条款,分别是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废止理由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其中就有118条。

118、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鄙人现在不明白的是118条究竟与物权法的哪些条款冲突了?

如果118条废止,那么出租人出卖房屋之前对承租人的合理通知期限如何确定?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又由谁来保护?承租人是否还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望各位大侠不吝赐教,不甚感激!多谢了~

民通意见118条被废止是因为与物权法的第九条冲突了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通意见》118.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据此,当出租人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第三人已经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不能再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了。‍

我认为承租人的优先权应当受到保护,但是不需要由出租人通过事先通知来维护,原因有二:
第一,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对其财务的处分具有完全的自主,承租人的优先权是用来对抗其他买受人的,而不是用来约束出租人的,因此要出租人事先通知我认为是法律强迫出租人的自主权
第二,我认为出租人事先通知承租人,在承租人有购买房屋意愿的情况下反而会约束出租人的利益,比如出租人现在希望卖房子,那么他要第一个通知出租人,出租人表示愿意购买,并且接受出租人的价钱,那么出租人是否就一定要买给他呢(假设还未签订合同),我认为出租人不需要受承租人承诺的约束而转让房屋,因为如果这样会阻碍其他后来听到消息的人以更高的价钱竞购;第二种情况即在出租人有转让房屋的意思时他仅仅告诉承租人想要出售房屋,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并且出价要约,那么同上一种情况一样,出租人仍然不需要承诺什么,因为或许还会有其他人以更高的价钱出价购买。因此我认为出租人不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只需要在有第三人表示愿意购买出租人房屋时,出租人经过思考认为转让合适时,他需要通知承租人问其是否愿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就足以保障承租人的优先权了
总之我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用来约束第三人的,是买家们间的竞争,他不能以此来约束出租人,除非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联时(即出租人在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前未通知承租人)他才能提请宣告合同无效

知道现在民法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么?意思就是买卖就是买卖,租赁还是租赁,出租人出卖房屋和承租人没有任何关系,房屋出卖后,承租人依然凭借租赁合同继续居住。
废止118条的意思就是,出租人已没有通知的义务了,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