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6:29:05
想请问一下各位...我司是生产企业.新企业..因产品是手工的很多也都还在研发阶段..无法确实控制不良..08年一共约有7-8吨废料 当废品卖出作帐是1元/kg缴税..但今年突然国税要我司把这些当进项税额转出.....这样一共要被扣了5万多耶...很不合理..很急..希望能有人提供方法或经验..thanks!!或和我聊 qq:953063603

对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作出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也规定:“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你首先要分析你们的废料是如何产生的,如果不是因为丢失\损害之类的报废,只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继续使用,导致价值量减少,不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果是自己管理不善或者人为造成的损失,比如被盗等等情况 确实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像你这种也应该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