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5:40:21
税务局到我公司做纳税评估,对超过两年未付的应付账款做营业外收入处理,要求补缴所得税。
但同时还要求我们,要将做进项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
请问各位高手,税法或者有什么地方有明文规定过,超过两年的未付款要做进项转出处理吗?税务局要我们做进项转出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谢谢!
问对方了,对方改口说,如果是因为质量问题,出现的保留款,保留款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对方认为:超过两年了,这些款项我们还欠着,就认定是因为材料质量问题,发生了折扣而不再支付,所以要求我们做进项转出处理。
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具体如何操作?

二楼说得对,外资企业参考国税发(1999)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没有规定,但对于增值税内资、外资均没有规定的。

如果税局查你,那你问他要文件呀,他再大也得以税法为准绳的。

这个文件将逾期(一定要是逾期的)两年的视为捐赠处理(况且文件还是所得税的),但是捐赠行为如果取得增值税发票,也是可以抵扣的呀。捐赠方已经缴税,接受捐赠方抵扣税款,然后再投入生产继续增值,根本就没有中断增值税这个链条的。

不会吧`我怎么做了五年多会计也没有听过这个啊.你们那是那里的啊??税法中好像没有这个规定啊.乱搞吧`

是外资企业吗?外资企业超过两年的应付账款未付需要转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没有这项规定的。

进项税转出是没有这项规定的。

我看这个评估的人是在完成指标,现在的评估是有指标的,所以它就要你补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