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6:27:06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31万元。
请问为什么在处理运费的转出时要先将2.79除以1-7%。是不是跟运费开的是普通发票有关?
请各位给出2.79除以1-7%的含义

主要与运费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有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时计入原材料成本的是价款,进项税额是价款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时,用原材料成本直接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就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
运费发票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运输费用总额乘以7%的抵扣率,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运输费用总额减去计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先换算成全部的运输费用,在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79\(1-7%)就是计算全部的运输费用,在乘以7%就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举个例子也许好理解一些。
比如:进某材料时发生运费1000元,那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7%=70元,计入材料成本的运费为930元。
现在知道材料中含运费930元,要知道抵扣了多少进项税,那就要这样求:
930÷(1-7%)×7%=70元

例子中“2.79除以1-7%”,是求出原先的运费总额。结果是3,其中抵扣进项税额是0.27,计入成本是2.79。

是跟运费开的是普通发票有关,运费发票的税点就只有7%(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