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调价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财务处理(急盼在线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6:16:54
我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近期有款车进项价格财原来的98000元调整为现在的88000元,但原来的进项票已经认证入账,但库存的车辆销售终端发票价格为90000元,低于成本价8000元销售,我想作以下会计分录入账,不知对否?
借:经营成本:1162.39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62.39元{注:8000/1.17*17%=1162.39元
回复补充问题:

情况和你所说差不多,对方开出的专用发票为:98000元,而差价部份由我司给对方提供广告制作发票,对方补差返还我司现金,(但返还现金部分因担心造成不必要麻烦未从公司帐面反映)我司在实际销售开出终端发票为:90000元

另外我咨询了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查帐盘库时如果发现有车辆是低于成本价销售,是要说明原因的,若是厂家调价,金额数量较大时还要提供厂家调价证明,然后报税务部门核实后再转出已抵扣进项,如较少可自己转出。

我想问的是我这样处理试用的科目是否正确?应转出税款金额是否正确?是否还有其它的方法处理?

1、如果你当时购进该车时就是按98000支付货款的话,那现在调价应该不影响你当时批次车辆的进项税,税务局又没有规定不能低于成本价销售。

2、如果你当时是按88000付的货款,但对方按98000开的票,那你是应该做进项税转出,调减你的存活成本。

可惜你的表述不是最清楚,不是太明白你的意思。

1、以后进货批次进价的调整,不影响以前批次的进项税额,不作任何账务处理,售价降低,财务帐就应体现成本高于售价的真实情况
2、进价调整涉及以前批次未售部分的,应由对方开具退款发票,冲减相应进项税。不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处理会人为加大你的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