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区法院法官宋敏贪赃枉法判人情案,应付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0:56:57
我有一个朋友朋友叫王维理,和柴光瑞同是一厂职工,在调给柴光瑞一套大房的同时,把原住房调给了王维理,而柴光瑞不讲道理和道德两套住房全部占为己有已达十年之久,房产局作废了柴的原证,并为王办理了新房证。王起诉至区法院,诉请柴搬出,可区法院法官宋敏贪赃枉法,灭着良心判人情案,不调查柴已调新房的事实。而认可柴一直在此居住,判王败诉,中院也灭着良心维持原判(因为柴某的亲属有好几个在司法口工作)大家给评一评,这公平吗?像这种情况我到哪去追究法官宋敏贪赃枉法,灭着良心判人情案的责任和撤销此案的判决?
柴光瑞仗着其侄女在中级法院是一个民庭的厅长,王维礼在房产局发了新征后,柴提起一审行政诉讼,告房产局为王维礼颁发的新房本无效,被驳回,王维礼在行政官司胜诉后,以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柴搬出,可区法院法官宋敏不去调查柴以调房和搬家的事实,对王提供的新房证和房产局作废了柴的旧证的通知,和证明材料一份,还有厂子给区法院的一份证明告知法院柴的房本已被房产局废止,此房已调给了王维礼。希望法院公正判案,还有厂子受房产局的委托登报声明作废等十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又说不具备法律效力不予认可,说柴和房产局是平等的主体关系,柴租赁在先,在没有和柴解除租赁关系就给王维礼办理房证是一房两证,程序欠妥,根据合同法第96条之规定,驳回了王维礼的上诉请求,二审又维持了原判。之后,柴又5次提起行政诉讼,告房产局和王维礼一至5次柴的请求均被驳回,第六次是6月30日审理的现在还没有结果,情况就是这样。柴在民庭欺骗法庭说厂子要给其调房柴不同意之后没人在找过他 当王维礼出示他以调房和以参加房改的证据后,柴又欺骗法庭说他家不够住,厂子才分他两套,而两审法院却不调查他搬家的事实根据却证明他居住至今。

这个社会就是这样,更不用说这个小地方,关系就是一切,看来你难了

没看懂。没头没脑的。

王既然早就有了房产证,干嘛不去让柴迁出房屋啊?需要打官司?

在这说这个没用,到天涯说去,准顶用

你去看刑法103章222条

法官该死,拉出去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