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有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21:43:58
直到今天7月7号,我还在上班。公司一开始跟我签三年期合同,是从09年7月1号签到12年6月30日,乙方落款日期也代签为09年6月26日,也就是说,乙方是在十年差一天的情况下和公司续约的。我不同意,感觉公司没有诚意,和我玩文字游戏。毕竟在公司生活了十年,对公司有感情。现如今发生这样不愉快的事,令人心寒!看了各位的解释,觉的劳动法对劳动者有利的方面其实并不多,有时反而是加速公司不跟你签合同的催化剂。也没什么,自己并不是一无所长,去了别的地方可能会有更好的发展。心里有些不情愿不平衡,想求一公平而已。退一步想想,外面的世界还是很宽很阔的!
首先要明确你工作已满十年,已有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合同到期公司也有权利不再与你续约的.<<劳动合同法>>也没规定合同到期不续约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的.
现在你的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开始算起.单位只要向你支付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按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基数,如果高于社平工资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
如果你超过27日还在公司上班,就是说6月28日还在上班的话,就是自动续约了.那再让你走就是违法了,经济补偿从你入职开始算.
请问你什么时候离开公司的?
针对补充问题的回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下面所列部分)隐含了两个要点:
1.满10年后你自己应当提出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说用人单位必须要自动或主动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有权选择不续签,所以其做法是合法的。
你在工作满10年后没有及时向单位提出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你自己放弃了你的权利,单位并没有违法。满10年一周后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也是完全合法的。所以在单位没有违法的情况下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按照正常终止合同的情况支付2008.1.1后的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支付你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到2009.6.27,满一年不满一年半,为一个半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从08年开始给补偿 给一个半月工资 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包括奖金以及各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