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情况算是公司在合同未到期的前提下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5:02:58
我与公司合同应该于2009.8.31终止。由于金融危机公司裁员,现已通知我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09.7.1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
请问这种情况算是提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公司应如何赔偿我
谢谢
刚刚忘记注明了,虽然终止劳动协议已签订,但公司要求我要上班到2009.8.31,这样还算是提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算提前 但应该给工资补偿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包括奖金

不算提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算终止劳动关系。
但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你,也就是说公司应支付2个月工资的补偿金给你(从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所以应支付2个月,2008年以前的工龄不能算,因《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终止劳动关系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月工资是指你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