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刑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2:18:17
假冒注册商标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属于吸收犯还是牵连犯?

2楼明显错误啊,吸收犯和牵连犯虽在犯罪构成上可以分离为数罪,但这都是非数罪的若干情况的一种,是处断的一罪。
本题明显是牵连犯啊,这是一道典型的牵连犯考试题,我们考过的。
假冒注册商标,只是为了达到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这一目的的一个手段。
还有假冒公章然后实施诈骗什么的,都是牵连犯。
吸收犯只有重行为吸收轻形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住行为吸收从行为。
其中第二个要求预备行为和实施行为没有联系,和本体不符,比如计划偷自行车,结果杀了人。
第三个是说类似先为胁从犯,后为主犯,吸收为主犯的情况。

数罪并罚

无论是吸收犯还是牵连犯本质上都是“一罪”体现(除另有规定外)。

但是“假冒注册商标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应该属于“数罪”范畴,即异种数罪并罚。两种罪名侵犯的客体不同,因此并入“法定一罪”或“从一重罪”都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