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视居住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3:27:31
甲人因涉嫌职务侵占,08年12月25日被刑拘,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没有批捕,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甲也在09年1月7日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在这年5月份,公安机关再次将补充侦查的材料移交到检察院,但六月底检察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我想问的是此时已经快到7月7日甲的监视居住结束时间,如果过了这天,会有什么变化对甲来说?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已经补充侦查两佽应予不起诉,监视居住到期应当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