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是有效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7:37:59
甲方是某村村委会,乙方设立了一个虚拟的办事处与甲方签订了村里的土地旅游开发合同,而后,乙方借用此合同进行招商,并用该合同作为资本向投资方索要公司股份。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依据为何。从司法实践角度来讲,该合作是否可行。
乙方为虚拟办事机构的意思是:没有营业执照、没有税务登记证、没有企业法人……

这件事情的重点是,这个乙要拿着这份合同向资本投资方索要股份,这份合同只有在有效的基础上才能继续下一步的商谈呀

如果这个合同不合法,乙的要求是否触犯相关法律?

各位大侠最好可以提供一下判断依据,比如说相关的法律条款或者司法解释。

拜托各位了!!

再次补充 彭蠡雅仕 的疑问:
我作为这个案子的投资人,我的目的是确认签约人的意图。如果这个合同有效,那么则说明该签约人有意开发这个项目,如果这个合同无效,那么,他很有可能另有目的。

作为法律人,我只回答我认为有把握的法律问题,因为,一旦法律人回答法律问题,就带有专业性质,不论我怎么回答都有一定的法理支持,但是,如果我并不能确定,我只能选择放弃,因为误导不是帮助他人,而是害人,特别是律师和医生。

每个律师、医生都有自己的专业范畴,有自己的特长,法学和医学一样永远只有专科医生是最好的,全科医生一般都是只会解决普通的问题,一旦一个法律问题或者疑难杂症超过医生的能力范畴,那位医生还自以为是的去治疗,结果很可能是害人而不是帮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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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案情,我并没有确定的结论,因此,我本不回答这个问题,我比较担心超出我的能力范畴的回答会误导当事人,我只能谈一下个人的一些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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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合同的角度必须确定甲乙双方是否是合法的合同主体。土地旅游开发合同的合同性质是什么?这个疑问先要解决。

政府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有很多,(82年到86年连续5个一号文件,2004年以来,又是几个一号文件)立法也有一些(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政策和立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30年间有很多的变化,但也有一些基本的方面没有改变,比如承包人只能把承包地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就一直没有改变,不仅承包人只能把承包地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而且承包地的受让人也只能把承包地用于农业用途;再是政策和立法鼓励和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实现规模经营的宗旨也一直没有改变。

土地旅游开发合同的性质如何我无法确定,因此无法给予确定性的法律意见。

一个合法的合同,应有合法的合同当事人、合法的合同条款,虚拟的办事处根本无签订合同的权利,这样的合同属于无效。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合同意思自治的今天,这份合同肯定是有效的,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特殊规定。

作为甲方,如果不愿意履行该合同,在法律上的办法还是有的,不知你是站在哪一方的角度来提出问题(你想达到什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