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关于国务院裁决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5:58:43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万国司考辅导书《重点法条解读》讲,必非所以对省部级单位的复议决定都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如,原具体行政行为是省政府公安厅作出,即使经过省府的行政复议,也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请问为什么省政府公安厅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国务院裁决,谢谢!

【原因】因为省公安厅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国务院裁决的范围。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分析】本题的关键是区分复议机关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表面上看,对省公安厅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和对省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复议机关都是省政府。
但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句话关于“对(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规定,是承接第十四条第一句话“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的内容。
故而,能申请国务院裁决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而省公安厅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形式上也是由省政府进行复议,但不能依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据此,可以得出,“并非所有对省部级单位的复议决定都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楼主,你看行政复议法的时候,怎么没有仔细看第十二条啊,此条正是你这个问题的答案。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省公安厅就是属于第十二条所说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省公安厅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是公安部,公安部只是国务院的部委。这下你总知道为什么不能了吧。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对于某一层级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原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