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7:21:42
如果不交税,相关的法律依据能否提供一下?给个链接即可,重谢!

不交税(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规定

(一)免税项目及不属于征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独生子女补贴;

11、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12、托儿补助费;

1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14、中国科学院院士的院士津贴(每人每月200元);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土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土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7、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18、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策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