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精神损失费的赔偿/索要依据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2:30:57
事件描述:
我弟弟是个在学校学生。
前几天与同学A在走廊不小心撞到一起,A辱骂了我弟弟,但是双方没有什么进一步的冲突。 回到寝室后,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而且A先动手打人。
打完架后,A声称听觉丧失,并且躲在寝室不吃不喝。但是到医院检查脑CT,检查耳朵,没有发现问题。
提问:我想问精神损失费的依据是什么?是否需要医院证明? 另外,时限上有没有限制?
谢谢好心人回复。
感谢jones19821117,我举的案例中应该不存在名誉权\人格权等伤害. 谢谢您的解答.

特别感谢上官鱼儿.解释的很详细,我明白了.

TO:kcsmo,哈哈,虽然是很小的事,但是问问心里有底,不能做法盲啊

法院一般只受理具体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然,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也是应当受理的。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是参照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条款来处理。
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情况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也就是说,在你的案件中,A是否听觉丧失是他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如果他没有具体的人身损害,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他的请求。
如果A确实受到了伤害,要求你弟弟支付人身损害赔偿的话,在此案中,由于双方均有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也就是说,你弟弟只需承担一部分责任。当然,A要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就必须由他提供之间。他听觉并未丧失,也就不存在人身伤害,你弟弟自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