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合同期里被无故辞退,公司应该怎样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3:05:39
某员工在2008年10月1号与公司签定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任职公司服装跟单员.却在2009年7月10日被无故辞退,公司说原因是生意不好要减员工为理,公司说赔偿三个月工资,但无书面通知也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请问这种情况下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吗?另外赔偿方面合理吗?员工会不会吃亏了
忘记说了,另外该员工是2007年10月开始在该公司做的签了1年合同,2008年10月该合同到期又续签了两年合同的

不合法,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如果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必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合法的,2008年10月签订劳动合同,至2009年7月,员工工作不足一年,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外加一个月代通知金,一共补偿3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如果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必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充问题,工作时间是2007年10月,单位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就不对了,应是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加上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计5个月的工资。

广东胡律师:

公司的赔偿属于合法的。

1、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要赔偿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满1年就补1个月;

2、未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