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及相关补偿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2:07:17
我从20061101号在这工厂打工一直没签合同。加班费没有达到要求150%支付,我们周末加班也没有200%支付这三个时间段里的加班费是一样的(平时加班。周末加班。国假加班)直到20080301号开始签的合同。之后的加班费也一直达到要求支付我们。当时签合同的情况是这样的。因为我们是老员工了。那天夜里领导叫我们到办公室里签合同时。没让我们看合同书上面的内容。两份都直接翻到最后一页让我们签了字就出来了。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违反了公平原则?现在不打算在这打工了。如果我辞工会有什么相关的赔偿或补偿?因为到现在20090711号时间已经过了一年多。若是当时合同无效请问我现在还有双倍工资的补偿吗?请问我还会有得到哪些经济补偿?会的帮我计算一下。
问:那工资加班费未足额部份怎么算啊?要是真打算申请劳动仲裁时那个请求金额怎么算?还有就是合同在2008年前后不一样了那2008年前的差价会得到补偿吗?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加班费未补足的你可以按08年前后新旧劳动法去要求补齐,不过这处你要举证加班考勤记录。

1、合同有效;

2、你可以要求以下:

A、08年元旦后第二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3、08年元旦之前因为没有签劳动合同和加班费之类不适用于08新版的《劳动法》。

收集证据,所有工时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必须真实,不用管当时给你们签的是什么合同,低于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就是犯法,最重要的还要证明你现在还在这家厂上班.上劳动局投诉可以得到补齐按劳动法算的工资差价,由于是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没有其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