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合同未到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8:09:29
各位大侠:
本人08年6月10日与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我上级领导于7月12日要求我7月17日离职,理由是我不符合公司对这个职务未来发展的需要。
本人根据银行对账单核算出我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为6700.00元,另每月合同上写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补助为600.00元。根据我最近两天在“提问”中搜索到的相关信息。我大概算了一下自己应该获得的赔偿如下:
本人工作1年另1一个月,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该得到6700*2+3350*2=20100.00元,另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离职,还应该赔偿我6700.00元代通知金。我不知道这样算法是否准确?请大侠给与帮助。
另外:1,我的固定交通和通讯补助是否也应该算在工资赔偿内?
2,现在公司每三个月发一次季度奖金,金额也比较大,但发放时间为7月20日,4到6月的季度奖金我是否也可以获得?
3,我一直在缴纳事业保险,公司中国区总部在广州,我是否可以获得事业保险的赔偿?这样计算?
4,在离职的时候公司是否对我的“五金”也要进行一定金额的补偿?
请大侠们给与指导?本人不胜感谢!!!
感谢给与我回复的大侠,可我觉得您没有回答我提到的问题!~还请大侠们继续给与帮助!~
感谢~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在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就劳动者有过错和劳动者无过错两种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

  1.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其期限的长短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如果发现职工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