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未到期,包租婆居然撵我们走!法律专业人士指点--租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8:45:22
我是五月分跟3个同学租房的,为了实习方便,我们在市区单位附近租了间房。当时签合同了,签的一年。可现在包租婆居然未经我们同意,为了钱把房卖给了别人。前天才通知我们,要我们这个月17号之前搬走!因为在市区,再找靠近单位的房简直是难于上青天啊!虽然我们有合同,但那包租婆简直就是个文盲,无法跟它理论,怎么都说不通,它只知道要我们走,要我们17号之前按走。房租是三个月付一次,17号正好我们住了三个月。
我们几个女生,现在不知道怎么办才能维护我们的权益!希望专业人士指点!(不合法的建议您就省点卡路里,别回我问题,回家去抱孩子!)
谢谢各位的回答,我有点明白了!但我现在急需最适合的手段,我现在该怎么去解决这个问题!

一、买卖不破租赁,你们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你们可以要求新的业主继续履行合同,但记得提醒新业主收取老房东的押金并向你们出具收条,以免多生事端。

二、你们可以解除合同,由于老房东单方违约提前终止合同,你们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侵犯了你们优先购买的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律上有规定的,房屋的权利转换不得影响到租户的权利,在上海,房屋过户的时候需要租客签一张放弃购买书,然后才能交易,我不知道你那里有没有这个条款。但是你说那个老太是文盲,这个就比较难了,俗话说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这事110也不管,如果你不怕麻烦,就仲裁吧!但是千万别和老太吵架,钥匙一不小心,晕倒了,你还要赔钱。

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上面是上海市二手房买卖格式合同供参考,应该是那个包租婆违约.

房屋出售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你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即使房屋产权变更,租赁合同对新的产权人仍然有效力。或者与出租方协商解除合同,由出租房赔偿你们的损失。

应该是找房管局,找你所在区的房管局,通过房管局的管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租房者一定要小心,我也是吃够了苦头!房东说话不算话,或者后期服务质量差比比皆是!
黑中介更不必说,总之租房界是个骗子辈出的行当,大家租房一定要小心!
呼吁一下:谁来彻底管理一下租房市场!

找城管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