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贩毒的人现在不干了还有罪吗?还可以举报她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2:45:04

曾经贩毒的人如果已经因为贩毒接受过法律制裁的,那么现在不干了,就不应该再次因为贩毒而接受制裁,这属于刑法上的“一事不二罚”原则。
如果未接受过制裁,则在诉讼时效内仍然可以举报。

  这个问题涉及到刑事追究时效问题。如果说这个犯罪嫌疑人当时贩毒的行为可以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它的犯罪活动停止五年后没有被发现的,法律就不能再追究责任了。其它情况可以按下列法条进行比照。不过,群众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进行举报,是否还能追究其法律责任由司法机关认定。
  法律规定: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毒品案件的证据较容易灭失,关键要看证据。
但举报是可以的,公安是否立案就要看证据的情况了。

不超过二十年的可以,但是要有证据。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