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单位这样做是不是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8:24:18
我是一家外资企业的普通员工。在这家单位工作了将近5年,期间共签过4次劳动合同。我的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6天。刚进厂的时候周六加上班算加班可以做调休用或者到年底一年的加班结算一次加班费150%。自从去年开始周六还是一直加班但是公司领导说了加班没有加班费而且每月拿薪水时还是按照正常的工资拿取没有新劳动法所规定的200%。请问我公司这样做对吗?我该怎么办?
补充说下!合同订的是一周5天工作日。周六加班时因为生产需要我们自己部门定的。

楼上的回答还真的很愚蠢
加班费是三个标准
平日加点是1.5倍 双休日是2倍 公共假日是3倍
新的劳动部规定的月制度天数是20.83天,月计薪天数21.75天,超出部分为加班的双倍部分,应予加班补偿

安排加班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不给加班费就不行了,如果领导说工作时间要更改,这就是领导变更了劳动合同实质内容,也就是说需要与劳动者商议

我想知道你的 劳动合同是怎么签订的,现在好多公司给的 基本工资不怎么搞,然后给你的薪水是含周六加班的,这样以来,老板就不违法了。但是加班费给150%肯定是不对,劳动法规定是不得低于200%

每个工厂都不可能像上面两位这样给资的,工厂怎么就怎么收,具体看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