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合同纠纷,在诉讼程序中发现证人刘某,是乙的妻子,请问证人刘某是否应该回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0:16:31
《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诉讼人的近亲属应该回避

你可以证人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为由对其所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可。这样的证人证言,证明力是很低的。

回避主要是针对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作出的。对证人不适用。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关规定

证人不是诉讼法意义上的回避主体
甲只能以证人和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为由,要求法官对证人证言不予采纳

证人不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