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之前签的劳动合同能适用于08年新版的劳动合同法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6:41:43
我和公司06年签了一份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有签约金, 现在我提前辞职,不知道要不要交违约金啊!,
这份合同能适用08年的新劳动合同法么? 现在真的没有钱啊.而且违约金也不属于新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条,

求救各位了 ,要是能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 ,最后提供点有说服力的相关法律条款!

楼上的回答错误。

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因提前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在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抵触而属于无效条款,你在2008.1.1后想提前离职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你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做好工作交接,30天后用人单位就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含义是指2008.1.1前签订并在2008.1.1未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在总体上是仍然有效的,继续履行,并不失效而需要重新签订。但不等于说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某些条款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不溯及08年之前的合同,如果约定有违约金还是要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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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不适用,你现在辞职要按合同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性条款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安排。从理论上说,就是回答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的问题。所谓法律的溯及力,就是一部新的法律施行后,对它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按照法律的溯及力理论,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不致于形成新法施行,劳动者都需要跟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