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后推翻协议离婚中不付抚养费的事宜,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5:38:35
当孩子3岁的时候,父母离婚了。当时离婚的时候,离婚协议上:孩子归父亲抚养,母亲不用付抚养费。因为当时家里有近6万把块钱的欠债,留给了母亲。同时父亲把属于自己的房子(婚前财产,当时价值3~4万)留给了母亲。
事隔10年,父亲含辛茹苦的挣钱养育着这个孩子。父亲老了,没有那么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养孩子了。所以与母亲商量共同抚养孩子的事,可是这位母亲拒绝了。父亲没有办法,准备将母亲告上法庭。但是因为10年前的协议上有说母亲不用付生活费,现在再到法庭上要求抚养费,这样能行吗?合法吗?
那也就是说要孩子提出相关诉讼才行吗?孩子才13岁,比较小,父亲提出可以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