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纠纷,请教大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9:26:52
大家好!
事情概述起来时这样的:我爱人(陈艳艳)、她母亲(涂书群)、她父亲(陈自由)在1989年期间,共同出力修建了位于射洪县震红路的一套房屋,此房屋拥有两个临街门面,上面有4间房屋。1997年,她母亲与父亲离婚,她母亲当时没有索要房屋,但是协议上明确写明了此房屋归其女儿与其原丈夫共同所有!后来她父亲再婚结识了一个后母,后母带过来一个儿子,在政府拆迁的时候,分了两个门面,两套住房。她母亲以其与她父亲为合法夫妻为由,强行要求此房屋为其儿子所有。在此期间,于2007年,后母给了陈艳艳两万元整让她在外面租房住,当时还有提出此房屋权归其儿子所有。
综上所述,本人有几点疑问想请教:第一,房子的价值绝不仅仅只值四万元(分我们两万元),而她现在想独吞,是否合理?第二,我们当时接受了两万元,现在是否还有余地要求分得房屋拆迁后所得财产的一半,如果不是一半那么是多少?第三,是否一定要她父亲同意,才能分得财产。
请教大家 最好是专业人士回答。。

1:房屋由陈艳艳、涂书群、陈自由三人共同出资修建,显然房屋是属于你父亲与母亲的共同财产。
具体房屋价值,应当由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房产评估。

2:1997年,她母亲与父亲离婚,她母亲当时没有索要房屋,但是协议上明确写明了此房屋归其女儿与其原丈夫共同所有!
应当认定房屋产权中有其女陈艳艳一半份额。原自建房屋拆迁所得补偿房屋,应当由陈艳艳和其父共有。

3:其父陈自由的再婚行为,并不影响房屋的归属问题,应当认定拆迁所得补偿房屋,是其父的婚前个人财产。并非其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未案件定性,下面回答你的问题:

第一,不合理,房屋价值应当由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第二,可以主张要求拆迁后房屋的一半归陈艳艳所有。

第三,不一定。

我是学法学的,首先你这个问题,得看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只有知道这个,才能解决产权纠纷的问题。

不管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陈艳艳都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但是要看陈艳艳的父亲怎么说。如果有证明房子是陈艳艳和父亲共有的财产可以到法院主张你的权利。此房不能认定为陈艳艳的父亲和她继母的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