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斌交通肇事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8:43:01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
这句话解释一下,不是太明白O(∩_∩)O

如果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在我国现在普遍认为是加重情节,根据不同情况罪行和量刑也有所不同,交通肇事后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是行为人的义务。
交通肇事和交通肇事后逃逸时两个行为
举个例子来说吧如果交通肇事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主动投案的就是自首了。

就是说,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候处理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不能认定报警等候处理这是自首情节,因此不可以减轻处罚。

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03/63/73/6_1.html

-------第一个句号----他撞人了
-------他撞死人报了警----做了撞人后应该做的事---而不是逃跑
--------到最后-----报警是他应该做的,不然会加重处罚------所以不能说胡斌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