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看看虹口法院判决是否合理,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0:43:25
事情简单陈述:
1996.10.22周晔与吴亦平结婚。
2006.3.20周晔与吴亦平至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场中路4弄23号604室由售后公房买为产权房,我是1997年将户口签入该房的,那2000年买房时理应由此房内所有有户口的成年人签字才能买卖成功,想不到吴亦平的父亲代我签名并盖章,将房产写成他儿子一个人所有,共有人一栏为空白。)
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吴亦平称没有产权房(属于隐藏共同财产),但是在2007.11.28我至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得知他有两处产权房(第一处:场中路4弄23号604室,产权为吴亦平一人;第二处:场中路4弄19号301室,产权人为吴亦平及其父母吴鸿君、陈红梅。)在得知后我开始准备打官司,吴亦平就在2007.12到房产交易中心去将房产无偿转让给了他的父母,而我是在2008.1.3虹口法院开庭审理3553号案子时才得知吴亦平已经在2008.1.2将产权为他一个人的房子无偿转给了他的父母(属于转移共同财产),交易日期为2007.12月,生效日期为2008.1.2,他们是到房产局做了个买卖合同,他父母没有出钱,而且在转让过后,他父母将原在场中路4弄19号301室的户口签到场中路4弄23号604室,当时他们到派出所称户口本丢失,补办了一本新的。),我只能撤诉,另案起诉他们这个转让行为无效(虹口法院2008民三第303号),这个官司在民三庭一直到2008.6.23才判决下来(判决转让无效),我又再次转到民一庭打分割官司(虹2008民一第3553号),在此期间,吴亦平的父母通过在虹口法院的同学去找关系(退休法官常永辉),虹口法院的一审结果为这个房产归周晔和吴亦平各半所有(我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分割,而且女儿也是由我抚养,被告吴亦平有两处房产,而我没有房产,应该照顾女方的,而他为了达到赶走我和女儿和别的女人结婚的目的,又将房屋内的家电全部变卖,将家具堆在房间里,让我和女儿无法生活,被告恶意隐瞒,转移,破坏夫妻共同财产,理因根据法律少分甚至不分,在判决书中也写明了审判依据为这条法律,但结果却没有按照这条法律,在3553号案子中,法官仅做了确权,导致我们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二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收取了原告和被告的两份诉讼费(共计19200元),仍然维持原判,我到虹口法院申请执行时被告知只能在产权上加上名字,后来我办

离婚官司很多
但是你这样的应该申请媒体帮助你
有媒体的介入 任何单位都会量轻重办事的
但是你必须要注意言行
特别是在最困难的时候 更要冷静和理智 这样办事才能有好的效益
根据你上面的判法 你可以不供养女儿 因为你没的那个经济能力
希望你能早日走出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