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过期劳动局不受理工伤赔偿该如何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5:56:53
我是2008年5月份在工厂上班不慎左手被机器弄伤住院治疗,直到2009年6月份痊愈,现在认定是9级伤残,我想等伤好以后再做工伤赔偿,可劳动局说规定一年时间已经过了不予受理。治疗期间我去过一次劳动局,当时工作人员给我一份工伤认定材料让我回来填写并没有提醒有一年的时间限制,而且材料上也并没有说明有一年的时间限制。现在劳动局不予受理,法院让我申请复议,我想申请复议,但律师不同意,我应该怎么办?

法定期间经过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因此失去了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但受伤职工的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所列举的情形,还是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性质不因是否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而改变。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等虽然无权申请社会保险部门对工伤作出认定,但有权起诉要求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也可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

  鉴于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职工来说仅是一种权利,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反而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那无疑将助长用人单位违法的可能性。因此,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不存在延长理由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有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承担工伤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印发的《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要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对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

  当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职工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收到裁决出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目前尽管仍有不少地方法院仍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对符合工伤情况下驳回职工以侵权为由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但也有部分地区仲裁机构、司法部门意识到在此情形下驳回职工的诉讼请求可能导致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司法作为社会矛盾的最后解决防线,不应当将作为弱势群体的工伤职工置之门外。因此,尽管理论界对发生工伤和侵权竞合的情况下,职工是否享有选择权还存在一定的争议,部分地区的地方性规定已经规定在职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