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定劳动合同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1:17:57
各位朋友帮帮忙,我是2003年4月1日进入某局工作的,是聘用人员,该单位属于事业单位,从进去到现在都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只发工资,单位未帮我交任何保险,2006年由于单位人手不够,把我调任到一个该局所属的所里当负责人(所长)到现在。现在新局长上任后提出帮我缴社会保险,但是只从2009年7月算起,以前的不补缴。并且只签一年的固定期限合同。我觉得实在太亏了,现在有几个不明白的地方请朋友们帮忙解决一下:
1、单位补偿两倍工资是否从2003年4月补偿到现在?若是从2008年2月补到现在,那以前的怎么补?我看劳动合同法是按一年补一个月,那只是指签有劳动合同的,我这是一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怎么算呢?
2. 两倍工资是什么概念?我现在的工资是700。是按每月1400补呢?还是再补700就成两倍工资了?若是2009年7月底局里解聘我,我应该得多少补偿金?
3、这6年的社会保险单位是否帮我补缴?
4、现在在正常情况下单位有没有权力解聘我?我自己提出辞职和单位解聘有没有区别?
5、我可不可以要求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怎么补偿的?
6、若单位一直这样拖下去,我应该通过什么程序来解决?
现在新来的局长根本不把我们几个聘用人员当人看,大小会上冷嘲热讽,连开会点名都没有我们的名字,更不用说其他待遇了,现在活着真是窝囊啊,请朋友们帮帮忙,谢谢了!!!!
谢谢你的回答和帮助,但是我还是有点不太明白,关于你的回答:
2.再给你发700元/月的工资即可;09年7月份解聘你的话,如果解聘程序和事由合法,可以给你补偿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不合法,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这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是什么意思? 或者要求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又是什么意思?合同法不是规定吗,2008年1月不签合同的,应该每月补偿两倍工资啊,我现在从2008年2月到2009年8月已经有19个月了啊,单位应该每月补700,那就是700 X 19=13300元啊,我这样算对吗?

1.从08年2月补双倍工资;以前没有“不签劳动合同发放双倍工资”的规定;一年补一个月,是指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不是一回事;

2.再给你发700元/月的工资即可;09年7月份解聘你的话,如果解聘程序和事由合法,可以给你补偿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不合法,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应当补交;

4.正常情况,单位没有权利提前终止合同;你自己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

5.可以要求;需要证明存在相同岗位的工资和工作内容;

6.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老大那个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根据你的描述,用人单位一直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已与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一直未依法缴纳社保,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03年4月1日至07年12月31日,工龄4年9个月,可要求5个月工龄经济补偿金。08年1月1日至09年7月31日,工龄1年7个月,可要求2个月工龄经济补偿金。
2.08年2月至09年7月可主张双倍工资。双倍工资即08年2月至09年7月再补发18个月工资。双倍工资与工龄补偿金不冲突,可同时主张。
3.用人单位应补交自用工之日起的社会保险。但由于时间太久,可以打电话咨询社保局能否补交。
4.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超过1年因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年的则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无此权利。如你以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可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
5.可以要求同工同酬,但需要举证。
6.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你可以查询一下08年以前当地是否有一些地方性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是否高于700元),或许用的上。
话说回来,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特殊性,还要根据当地地方性法规、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