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判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23:34:24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法院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1]16号
【发布日期】2001-05-23
【生效日期】2001-05-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