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案件递交检察院几次,检察院必须接受并递交法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20:22:01
一车保的诈骗案件,诈骗未遂,金额7W。递交检察院一次被驳回,请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再次递交检察院的期限,以及递交检察院几次检察院就必须受理此案?若公安机关没有新的证据,可不可以再次将相同案件递交检察院?
现在距离第一次检察院驳回已经1个半月了,公安机关还没有任何结案消息,请问还需都久才能结案?谢谢了
案件是酒后驾车找了替驾,被经侦科刑事拘留

未遂的案子,很难受理的,慢慢等吧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你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至今未向检察院提起公诉,那么对你来说比较有利,可能最终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不再向检察院提起公诉。

可补充侦查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