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公诉案件受理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6:02:28
本来是公安机关 故意弯曲县长任后刹车的事实,已经移送了检察院2次了,均被检察院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这次公安机关又把卷宗移送到了检察院,说是检察院受理了,(还是原来先撞人再刹车的事实,不是先撞人后刹车的事实)请问检察院这样做合法吗?
是造成能伤者死亡的重大交通肇事案件!这次事实还是以肇事司机先刹车后撞人为依据,但现场的目击证人一直说是先撞人再刹车也举行了听证会,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告诉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可公安机关还是因为种种原因,认为是刹车再撞人,这样的话,请问检察院还能立案吗?刚开始检察院也说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让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可是公安机关还是认定和原来的一样,检察院还可以立案吗?同样的事实,一点没有变化,第一次没有受理,这次检察院却能受理了?合法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此外,法律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所以,根据你介绍的情况来看,检察院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补充:不排除公安机关在撤案后重新立案的可能性。
当然,根据法律的规定,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的可达7个月。但这类案件一般都必须是案情非常复杂和重大的案件,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不可能要那么长时间的。

也许认定的事实没有变化,但是有新的证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