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房屋产权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3:05:10
我是05年买的房,按揭贷款的方式。当时我付了首付,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06年认识了现在的女朋友,住在了一起,07年家里面给了我几万块钱还了部份房贷,今年我又攒了点钱打算把贷款全部还了,我想问下如果我现在还了房贷这套房子的产权和我女朋友没关系吧,现在我们还没拿结婚证。房贷一直都是我在供的,因为女朋友的那点工资只够她的生活费。麻烦各位懂法的朋友帮我看看,谢谢。

你的房子根据你的房产证来,属于你的。而且,你跟你女友并没有结婚,房子也是婚前财产,女友无权分割财产,但是她有主张你还钱的权利。

这产权跟你女朋友半点关系都没有

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这里仅仅介绍第四个阶段,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规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