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效力待定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6:54:34
例:A将货物卖给B,在货物交付给B前,A又在该货物上设定了清偿本人债务的抵押权,则设定该抵押权的行为效力待定。
请高人给我讲讲 为什么说该抵押权的行为效力待定
尽量用司考风格来讲 多谢 !

首先A和B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B的所有权未成立。(但因动产未交付)
其次A和C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且作为物权的抵押权生效。
提问并未对货物的抵押过程进行特别说明,所以在此暂且设定A未告知C此货物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且C在获得该货物抵押权时并无瑕疵,适用《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取得抵押权。
所以,
【1】根据《物权法》第191条,在A将基于买卖合同交付货物给B时,应当经得C的同意。C不同意不得交付,除非B愿意代为清偿消灭抵押权。否则此情形下,A向B承担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2】如A未经C同意将货物交付给不知情的B,则B合法拥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同样也属善意取得的情形。
那么C对货物的抵押权同B对货物的所有权都合法有效,发生冲突怎么办?
根据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的原则,该货物上的原有权利自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消灭。即C的抵押权消灭。
A向B承担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

总之效力待定的问题是不存在的。

个人比较赞同littleantz的说法。

A没有处分权,其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A已经将货物买给B了,等于货物已经属于B了,这个时候A在该货物上设定了清偿他本人债务的抵押权,等于是用B的物品去给自己抵押,这样的抵押行为肯定是待定的,不管B有没有把货物的钱付给A,只要他俩就货物买卖达成一致,就成立了诺成合同,所以该货物是属于B的,A无权处置既设置抵押。

首先要明确民法中效力待定行为的种类: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纯获益的合同行为~~~

我觉得这个效力待定的例子不恰当~~题目中,AB只是签订了买卖合同,货物尚未交付,所有权还没有发生转移,A是有权处分,A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和一物二卖没有本质区别,并不能认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而应当是生效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