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工伤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4:50:07
工人上班时使用电锯导致大拇指近骨粉碎性骨折,工人为工头手下临时工,工头在一包工包料的包头手下做事,此包头又在一建筑公司手下承包,那么这个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据包头所言是 工头,包头,公司各负责1/3,是否是这样划分责任的呢?请专业人士指教下,在次表示感谢.

你好:
你所说的工伤,狭义的指向应是劳动关系。就你的情况而言,不管是工头还是包头用你的,因为都是个人,没有招用劳动者的意思,工人和他们之间更可能被定性为雇佣关系。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而言,建筑公司一般有资质,则不涉及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但建筑公司讲工程分包给包头,如包头没有资质,则建设单位、包头,要承担责任。如果工头是你的雇主,他承担雇主责任。如果工头只是个介绍的,包头市你雇主,则有他承担雇主责任。
如需诉讼,建议在当地聘请律师,让专业人士为你处理。

一般情况下工头、包头、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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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头,包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