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后辞职有补偿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6:43:20
我2006年参加工作,工作单位直到2008年12月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合同的落款日期为2008年12月!签订合同至今单位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现因工资较底准备辞职,单位本身就是从劳动局分离出来的!考虑到种种关系担心申请劳动仲裁不能得到合理的处理!个位大大有什么建议谢谢!

你好:
1、你可以以单位至今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再以此理由申请仲裁。基于此原因辞职才能主张补偿金,这一点很关键。如果单位辞职时一定要你写辞职理由,你要么不写,写的话只能写这一条理由。比如,你写要照顾家人而辞职,仲裁时后又说是因为单位至今未缴纳社会保险才辞职,前后矛盾,仲裁委很可能不支持。而且你也说了,“单位本身就是从劳动局分离出来的!考虑到种种关系担心申请劳动仲裁不能得到合理的处理!”
2、你的请求项目。
一、补缴社保。如你能证明2006年参加工作的,补缴时间从2006年起。
二、双倍工资。2008年2月1日起至不定合同日前一日之间的双倍工资。“合同的落款日期为2008年12月!”这是能够主张双倍工资的重要证据。
三、经济补偿金。如你能证明2006年参加工作的,补偿年限从2006年起。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算半个月。
3、如你还有其他劳动法律问题,可登陆“劳博网”。

您好,看理由,如果由于单位违法,而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不建议主动辞职。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调查取证依法维权,详细法律咨询可以进一步联系。祝您好运

因为单位没有投申报,你可以随时要求辞职,并且可以要求单位补交社保。

维权的方式包括去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