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7:36:30
我们之前签的合同到2008年4月份才到期,但公司12月要我们重新签2007年12月的开始的新合同,这样的话有补偿吗?我们现在已经签了!

这是对新法的理解造成的错误。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至于新签劳动合同就注意什么,范围太大了,请你学习一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章节相信就明白了。

其实你有权不同意重签,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最近在法制晚报上也看到过这个文章,你去看下。http://www.fawan.com/articleview/2007-12-28/article_view_145984.htm

如果你已经签了2007年12月份的那个合同,那么表示你也同意了重新签一个劳动合同,其实把后来签的那个看成是双方在协议以后对原来合同履行期限的修改也行。这个是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的。
看来,你现在这个新签的劳动合同应适用原来的法律来处理有关问题,依据是: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说,你新签的那个合同如果是合同自然到期的话,还是不能按新法给你补偿的。

重新签订合同没有补偿。

你新签的劳动合同自然到期,只要是用人单位不续签,也应给你补偿。因新法已经实施。只是对连续工作不满十年的劳动者,在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以前可以在多签一次。

这是公司规避新劳动法的做法呀,反正你也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