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该如何解决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23:57:34
家父与其他三人一起从大老板处承包了一个小的建筑工程(粉刷),四人在劳动过程中因为人手不足便又叫了一个熟悉的民工甲帮忙,每天赋予他30元人民币.一天在中午休息吃饭过程中,脚手架被另一施工队人员(具体人员不知)拆过.民工甲在上脚手架工作前没有仔细检查脚手架,上去后因站立不稳从上面跌落以至摔伤脑袋,家父以及其他三人遂将其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并为其支付医疗费用.但其家人贪心不足,企图狮子不开口乘机讹诈,因家父及另外三人均为打工者,无法满足其要求,但不知道该如何面对此问题.请法律高手帮忙,并给予一定的解释,最好结合本案例,多谢!
本人觉得大老板和民工甲均应承担部分责任:
1大老板未能提供良好的施工建筑环境,现场施工混乱,导致脚手架被他人动摇.
2民工甲违反了施工操作规程,上脚手架之前没有仔细检查.
不知上述理解是否正确,本来家父与另外几人均愿意承担责任的,但由于受害人家人要求实在过分,而且他们都是平时经常在一起打工的工友,没有太多的金钱能够支付,所以请大家教教办法.

(一)如果不能找出那个动过脚手架的人.那么只能按过错比例划分:大老板应负主要责任,你父亲与其他三人应负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是分包合同。大老板承建房屋后,将部分外粉刷工程包给你父亲和其他三人去完成,且报酬为大老板所支付。可见,大老板与你父亲和其他三人之间形成了分包关系。但大老板未能提供良好的施工建筑环境,现场施工混乱,导致脚手架被他人动摇,是脚手架断裂的直接原因,因此大老板存在重大过错,与甲的损伤有重要的因果关系。你父亲与其他三人在做工前,应尽注意检查安全的义务,而未尽此义务盲目使用,对脚手架断裂亦有一定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大老板应负主要责任,你父亲和其他三人和甲应负次要责任。

  (二)合伙内部按盈余分配比例划分:你父亲和其他三和甲就次要责任部分应平均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甲虽是你父亲请来做工的,但他们之间系同工同酬,应属共同劳动的合伙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本案的你父亲他们和甲属于对内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情况,故只能按其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责任,即平均承担。所以,你父亲他们三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