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公房公证的高手级的问题!法律高手!公证强人!高悬赏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2:59:17
A生前和A的全部子女将公房的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通过公证的形式公证给B,并承诺放弃对此公房的一切权利。
B是A的外孙,但是B和A户口不在一个户口薄上,也不在一起居住,并且在A生前B未在房管所办理公房承租权的过户手续,直到A病故后房屋的承租人还是A。
在A病故后A在公证处又办理了遗嘱公证将房屋公证给和A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子女或孙子。
1,请问哪个公证的效力更大。
2,此遗嘱公证是否有效,遗嘱公证的受益人可以承租此房屋吗?
3,如果在房管所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B能凭借之前的公证在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吗?

1、和B的公证效力大。
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若之前公证未撤消,此遗嘱公证无效。

3、不能。
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1:病故后的那个公证效力大
2:有效
3:B对于公房没有任何的行使权利

(附,谨代表本人观点,不一定与相关国家法律为符)

病故后?还能公证?

一、公产房不是A的个人财产,这公证的效力有问题。因为公房的承租权的确定,还必须得到公房所有人或管理人--公家的同意才行,A的单方遗嘱无权处理。

二、如果抛开1中的因素不说、单纯从公证遗嘱的效力角度分析你的问题:
1、“在A病故后A在公证处又办理了遗嘱公证”:此话不通!!!既然是遗嘱、而且是公证遗嘱,不可能在A“病故后”办理!!!遗嘱只能是A自己、在生前、而且必须是在意识清晰之时才能设立,哪里有死人还立“遗嘱”的?

2、假设后来的遗嘱是在A生前所立:“请问哪个公证的效力更大”:后一个遗嘱有效、前一个遗嘱被后一个公证遗嘱取代而无效了。
依据是《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此遗嘱公证是否有效,遗嘱公证的受益人可以承租此房屋吗?”:我认为是否有效,还要看公房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公家的意思,如果公房所有人同意的,这遗嘱才有效,如果不同意,应由公房所有人或管理人确定承租人。

4、“如果在房管所可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