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孰先孰后怎么确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16:58:31
不同担保物权并存于同一动产时,其实现的法定顺序是留置权最先,未登记的抵押权最后。
请问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孰先孰后怎么确定?

在动产担保的场合,由权利设立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
1、质押先于抵押设立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
2、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希望对你有帮助。

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存在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1. 登记的抵押权在先的,抵押权优先。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再设定质押。

  2. 质押在先的,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质押优先,质押担保价值的范围外,抵押权才有效。

质押权以质物的交付为一种形式上的公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但是其公示所附有的公信力不及登记的抵押权,因为登记的公信力是以国家权威为保障的,故同一物上登记的抵押权当先于质押权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
当质押权先于抵押权设立时,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当抵押权先于质权设立时,以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地局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为节点界定第一债权人,第一债权人优先他项权利(追偿权)。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