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2:25:56

唐代的租庸调制

  唐初,经过长期战乱,社会经济凋敝不堪,恢复农业经济成为当务之急,故武德七年(624年)唐高祖即颁布了新的均田令,大体沿袭了北魏的均田制度而又有变更。规定凡年满二十一岁的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一顷,即百亩,包括口分田八十亩;寡妻妾授给口分田三十亩。人死后永业田可传给后人,不用交还;口分田则由政府收回,转授给无田者。虽称不可买卖,但亦有例外:若由狭乡迁往宽乡可卖口分田;若无法葬送父母,又或移居外地,则可卖永业田。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唐代确立了一种称为「租庸调」的赋役制度。所谓租、庸、调,即指田租、力役和户赋。

  丁男由政府授田百亩,其中八十亩口分田死后归还官,二十亩永业田。但每岁须向政府交纳栗二石或稻三斛,叫「租」,由口分田支付。丁男每年须服劳役二十天,闰年加二天,欲免役则一天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吋五分,称为「庸」。如国家有事,可以庸代租、调:另加役十五日可免调,加役三十日则租调都免。每丁随乡所出交纳贡品,蚕乡岁输绫、绢、絁各二丈及绵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谓之「调」。与「租」相对,「调」主要是由永业田支付,因均田制下土地用途受制所致。口分田种粟、稻,而永业田种桑、麻,正好是「租」和「调」所要求之物。在租庸调制下,只要授田充足,百姓要支付赋税应不成问题。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从均田制的「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出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其赋役项目分明。官吏难於暴敛,人民难於瞒税,而政府的收入绝对有保障。

  唐代政府授田人民,年老归还政府,如此人民皆有自耕的土地。除个别唐律所列明的私有土地外,所有土地均为国有,不能买卖,杜绝了豪门兼并之弊。当然,均田制并非行於所有土圩,有一些地方是均田制所未触及,仍由地方豪强所有。这种授田的方法,使政府有一定的收入,而不能骤增,同时会定期整理户籍,使社会没有无田的丁户,也没有不能应庸调的人民,这样人民的生活都能安定。

唐代的租庸调制,承袭了北魏的税收项目,配合着均田制一起施行。租庸调制于唐初实施,但自安史之乱后,问题渐多,趋于破坏,于是在德宗时以两税取代之。
租庸调制是配合均田制而实施。唐代规定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老死还官。人民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