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教师法》中“教师资格和任用”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7:25:49
《教师法》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条: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加引号的“或者”是不是说不具备规定的学历,但是如果通过了教师资格考试就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或者,只要具备学历(这里规定的学历并不特指师范类院校),并非师范类院校毕业,不用考取教师资格证也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请问我这样理解对吗?希望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PS: “或”在逻辑学中表示“析取”关系,其含义是“至少存在”。就是说 AB两个条件人以满足一个既可以通过

是你理解的意思,其实在你所说的下一条就有解释:不具备本法所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现在规定的教师资格考试都有明确的学历要求,比1993年制定的教师法要严格,因此,如果你的学历达不到教师法的要求,更不会允许你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所以从现在的实际分析,或不或都没有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