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定金出具欠条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2:39:58
我是出卖方,合同约定定金5万元,我也出具了收条5万元,但合同签订时间已晚,实际我收了6000现金及44000的欠条。现我根据欠条要求对方归还欠款,是否可以。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我认为对方已经交付了50000的定金,而44000是债务关系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至于欠条是否能算做已付的定金,是存在争议的。
  有些法院认为,如果双方确实由于真实的交付定金的意愿,并且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当场交付现金的,为了尊重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可以视为已经交付了定金。这样的话合同的定金数额为5万。可以要求对方交付另外的44000定金.
  有些法院则认为,依据定金的法律属性,定金合同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欠条不能视为定金已经交付,所以定金未实际交付。这样的话,合同的定金数额为6000,而另外的44000如果明确写明是定金钱款的话,那么无法据此要求对方交付44000,也就是只能没收6000块已经到手的钱,而不能主张另外的44000。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方违约导致你的实际损失超过6000的,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定金和赔偿额加起来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两种说法都有现存的判例,主要看事实情况以及主审的法官自己怎么理解,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要注意定金数额不超过合同总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 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我认为关键在于你所收欠条内容:
一、如欠条上书写“XX合同定金”则应视为定金已交付,该欠条成为你的债权,但该债权为受限债权,限制来源:仍为定金性质,非普通债权,仅在定金适用情况达成时方成为可实现债权。
二、如该欠条上未注明为“XX合同定金”或存在此类表达的,则该欠条可以成为一张普通债权凭证,不受“定金性质”影响,但如你欲使之在合同之外实现的,则可能面临法院要求的进一步举证要求。

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我认为已应在无“欠条”之类债权凭证下适用。你“认为”的前半部分是正确的,但后半部分则依“欠条”内容的不同作不同的认定。
就像你说的,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至于欠条是否能算做已付的定金,我认为是存在争议的。
有些法院认为,如果双方确实由于真实的交付定金的意愿,并且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当场交付现金的,为了尊重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